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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直指VOCs治理技术低效,治理要求都有哪些?【附】VOCs豁免条件

日期:2021-06-25  阅读(1098)  发布:康达检测

上个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一则重磅函件——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原文写明:当前VOCs 治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必须加快解决。同时也写明了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其中也点出VOCs废气治理设施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为“部分治理设施低效,运行不规范,许多企业普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低效技术”。那下面我们来看看关于VOCs治理设施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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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的突出问题

治理设施设计不规范、与生产系统不匹配;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技术使用占比大、治理效果差;治理设施建设质量良莠不齐,应付治理、无效治理等现象突出;治理设施运行不规范,周期性维护不到位。


2、排查检查重点

对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工艺类型、处理能力、运行时间、运行参数、耗材或药剂更换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和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规范化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重点企业 VOCs 治理设施清单;检查检测重点企业 VOCs 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治理设施去除效率,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立治理台账,加快整改。


3、治理要求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

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 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对于 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并根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充填量、更换周期,确保足额充填、定期更换;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的活性炭;采用再生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的,颗粒碳的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 8.5g/dL、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蜂窝炭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 750m2/g(BET 法)、装填厚度不低于 400mm,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 1100m2/g(BET 法)、纤维层厚度不低于 200mm;活性炭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 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 5%以上。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 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 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分散吸附、集中脱附模式的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涉VOCs“绿岛”项目实现 VOCs 集中高效处理。


豁免治理VOCs的具体条件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规定了免于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免于收集VOCs废气的条件以及免于泄漏检测和修复的相关条件,具体如下:

1、 可以不安装VOCs治理设施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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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重点地区(即根据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对大气污染严重,或生态环境脆弱,或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等,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低于2kg/h(不含本数),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低于3kg/h(不含本数),在满足排放浓度达标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排放浓度超标,仍应安装VOCs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但去除效率不作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即重点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2kg/h,其他地区,收集废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或等于3kg/h,需要安装VOCs治理设施,如未使用规定的低VOCs产品,在满足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标的前提下,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不得低于80%;如全部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产品,治理设施去除效率不作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达标即可。

2、 豁免VOCs废气收集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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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首先需要确定该企业执行的标准是《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因为如果有行业排放标准,优先执行行业标准,如果有地方排放标准,优先执行地方标准,标准要求有不一致的,优先执行要求严格的。比如:塑料制品企业(聚氯乙烯除外)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按该标准的要求,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排气筒高度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且至少不低于15m。因此,塑料生产企业(聚氯乙烯除外)就应对含VOCs废气进行收集处理,有组织达标排放。

(2)其次再判断涉及VOCs的工序使用的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即都按照配比配好准备使用)下的VOCs质量占比情况,如所有物料在施工状态下的VOCs质量占比皆小于10%,才可不收集。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且在生产过程中未收集VOCs废气,在接受环保部门检查时应提供相应的MSDS、配方、检测报告等数据资料,以证明使用物料的VOCs质量含量低于10%。

企业的VOCs管控台账清单可参考下面表格:

台账类型

台账清单

说明及要求

相关依据

VOCs原辅材料台账

原辅料名称及用量信息

1.采购单(称“采购记录”)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2.出库记录(或称“出库单”)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3.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

准备近一年及近一个月汇总信息一览表备查

(HJ944-2018)4.3.2(环大气[2019]53号)

VOCs用量、含量等信息

4.VOCs物料检测报告

所有涉VOCs材料都需提供。两份材料二选一即可,要求材料中需体现组分质量比含量(%),或者体现物料VOCs质量浓度(mg/L)

(HJ944-2018)(环大气[2019]53号)

5. VOCs物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3、豁免泄漏检测和修复的条件

标准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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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对于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小于2000个的,不强制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工作。


:环保365

部分来源:新华社、东方网、济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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