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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姑苏区圆满完成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替代性修复项目

日期:2022-02-22  阅读(657)  发布:康达检测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苏州市姑苏区以高标准、严要求对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2021年12月,苏州市姑苏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项目圆满完成,最终涉事企业赔付费用33万余元。


案例回顾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2021年6月,苏州市姑苏生态环境局对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罚款154000元。“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并不是一罚了之,涉事企业还须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签订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姑苏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与涉事企业积极磋商,于10月12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当事人共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33万余元。

因地制宜,开展替代性修复
本案中,由于污染地块即将进行开发,同时应急处置及时,填埋区的土壤中砷、铅等检测值满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符合开发要求。在原址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已经失去意义,并且容易造成资源二次浪费。

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转变思路,考虑采用替代性修复方案(替代性修复方案是指无法或没有必要在原地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的情况下,合理采取异地和(或)他样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建设,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在区域性或流域性范围内得到相应补偿的修复方式。)

随后,各方进行了积极沟通,实地走访考察多地,最终选择苏锦街道元和塘小石桥附近地块开展修复工作。元和塘小石桥北侧环境整洁、绿化优美;南侧河岸荒草丛生,南北形成强烈对比。街道工作人员表示由于资金问题南侧河岸一直未进行治理,将此处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地点可以说是“雪中送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又专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损失和费用的范围作了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yong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治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不仅落实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赔偿义务人付出了经济代价,同时改善了元和塘小石桥河南侧河岸的沿河景观,提升了周围百姓的居住环境,让老百姓享受到切实的“获得感”,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好评,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生动实践。

目前,替代性修复项目已经完成,通过验收。本次修复项目是姑苏区开展的首次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项目,对进一步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希望广大企业引以为戒,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使守法经营成为常态。



康达司法鉴定所是江苏省首批获批的第四大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专注于环境、健康和安全,提供环境质量与损害司法鉴定毒物,具体鉴定项目包括:水、气、土壤、固废与危废、噪音辐射等环境类司法鉴定。咨询热线:400-860-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