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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丨你所关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多个问题,部长回复看这里(上)

日期:2019-05-29  阅读(2268)  发布:康达检测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以由环评单位承担的问题回复

请问: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答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关于化学镀及特别排放限值地域限定的问题回复

请问:

1.关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电镀镍排放标准是否适用于电镀行业中化学镀镍(低氰镀镍)设备排放出的废水总镍污染物;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是否适用? 2.《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关于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是适用于江苏地方法规原江苏省环保厅发布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T1072-2007)中规定的苏州辖区?


答复:

一、《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适用范围中不包括化学镀。


 二、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30号公告,江苏省苏州市全市均应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标准对电镀污染物排放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验收中废气监测频次的问题回复

请问:

验收技术指南6.3.4中:1)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时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还是样品的数量?以有组织非甲烷总烃为例,是1小时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还是3个小时采集12个样品; 2)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此时的3个样品是否要考虑不同污染物采样时间的一致性,以无组织监测为例,总悬浮颗粒物是采3个样品(3小时),非甲烷总烃采4个样品(1小时),两者采样时间不用考虑同步; 该如何理解?


答复:

一、“有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个周期采集3-多次”,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 


二、“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排放的项目,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不同污染物的采样时间可以不同步。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是否废止的回复

请问:

2015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修订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修订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部也发布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目录的公告》(公告2016第68号)未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请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是否已废止?


答复:

2001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尚未废止。


关于废酸废碱危险废物可否纳入企业污水处理系统的回复

请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酸洗产生的废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废酸HW34,废物代码900-300-34。碱洗产生的废碱液危废类别为废碱HW35,废物代码900-352-35。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2 对已经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建设符合标准的专门设施和场所妥善保存并设立危险废物标示牌,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或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理处置。在处理处置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体积、重量和危险程度。一企业自身生产过程中使用酸碱进行酸洗碱洗,产生废酸废碱,根据实际检测结果,废酸PH<2,废碱PH>12.5,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属于危险废物,请问这种废酸、废碱能不能企业自行中和处理或者进入企业自有的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答复:

你公司生产的废酸、废碱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处置,但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需严格按照环评文件要求,确保处理处置设施稳定达标排放。


关于土壤现状监测因子选择的回复

请问:

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开展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区域为峡谷地段,现状基本为农田或未利用地,根据新导则,拟在库区范围内(含坝址区)选用36600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45项因子,库区范围外选择15618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里规定的8项因子,另外加测土壤本底含盐量。请问这样理解和选取土壤环境监测因子是否合适?坝址下游是否需要布点监测?


回复: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规定,“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分为基本因子和建设项目的特征因子。基本因子为GB15618、GB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特征因子为建设项目产生的特有因子”。经与来信人沟通确认,来信所指的库区范围为水利工程的淹水区,不包含筑坝区。通常其调查评价范围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应采用GB15618规定的基本项目。但如果库区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为存在污染源的建设用地(例如垃圾填埋场等),则应采用GB36600规定的基本项目及可能存在的特征污染物。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属于生态影响型,特征因子选用应考虑盐化、酸化、碱化等特殊土壤类型的影响因素,例如酸化土壤特征因子应选取pH,盐碱化土壤特征因子应选取pH和含盐量。坝址下游是否有必要布点监测,主要根据调查评价范围来确定。HJ964-2018规定,“调查评价范围应包括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能满足土壤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要求;改扩建类建设项目的现状调查评价范围还应兼顾现有工程可能影响的范围”。


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回复

请问:

《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实施后,对于间接排放污水,且无行业标准时,污水排放执行《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还是《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陕西省黄河流域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61/224-2018)规定:“实行间接排放的排污单位执行相应的国家排放标准。”据此,DB 61/224-2018实施后,对于间接排放污水的单位,无国家行业排放标准时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间接排放管控要求。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时,还应符合城镇排水管理相关要求。


关于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问题咨询的回复

请问:

我公司于2016年6月向省厅提出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017年1月省监测站出具本项目环境监测报告,2017年3月省厅组织专家现场验收,提出整改意见,2017年8月完成锅炉整改(增加布袋除尘及脱硫装置)及其他整改项,由于是采暖锅炉,整改后的烟气监测需在取暖期(11月后)进行,11月项目属地环境监测站到现场监测,出具监测报告,结果合格,属地环保部门也出具了整改后的验收意见。待我公司将整改后的验收意见和监测报告送达省厅后,答复是由于10月份环保验收政策变化,建设工程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省厅已不给出具验收报告。想咨询下这种情况,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是否还能给我公司出具验收报告?还必须再次由企业自行组织环保验收吗?


回复: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深化生态环境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已完成修订,并相继颁布实施,明确建设项目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由生态环境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仍在修订中,根据有关规定,在上述固废法、噪声法实施前,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请你公司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种类进行分类处理,即对大气、水污染防治设施自行组织验收,对噪声、固废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申请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验收。


关于验收过程中是否进行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回复

请问: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中“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怎么判断这个“关注的”。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在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是否应该进行地下水监测?


回复: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6.3.2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环境空气、声环境、土壤环境、辐射环境质量等的监测”中“关注的”,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评审批文件中明确列出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验收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可以为确定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程度提供依据。


二、如环评报告中“三同时”验收表提到地下水防渗要求,且环境监测计划中有地下水监测类别的,应在验收中开展地下水监测,监测点位和因子可参照环评要求选取。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