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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长信箱丨你所关心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多个问题,部长回复看这里(下)

日期:2019-05-29  阅读(2487)  发布:康达检测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的回复

请问:

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

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间完成验收?未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具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具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


回复:

1.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具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 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环评等级变更后验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请问: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回复:

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

请问:

咨询下HJ836-2017低浓度颗粒物标准采样时质量控制中提到:样品采集是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而采样现场基本保证不了增重要求,只能要求采样体积不小于1个立方,这样1个样品按照约等速流量30L/min,采样时间上可能也需要40分钟或者为提高代表性更多是以1个小时值来取样。同时836标准提到采样步骤参见GB/T 16157采样步骤要求和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现场采样保证措施的要求,这两个GB/T 16157和HJ/T 397标准提到颗粒物/锅炉颗粒物采样至少采集3个样品,这样套用标准来执行,需要采样3个低浓度颗粒物样品,而花费的时间累计需要约3小时,1条废气的采样时间成本大大提高,而本身低浓度采样1小时是否已经具备了样品代表性,而不需要采集3次算平均。而如果要测3次,又要降低采样时间成本,市场上采样仪器需要更大的采样嘴和抽气泵来满足,但也是要基于厂家现场条件允许的条件(不可控)才能尽量缩短采样时间,但也相比以前的标准采样时间上大大提高了不少,对于实际的采样工作影响有点大。


回复:

HJ 836-2017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HJ 836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因此按照HJ 397的要求,需要至少采集三个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