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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福建探索 损害生态怎么赔?

日期:2021-08-10  阅读(870)  发布:康达检测

2018年起,我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福建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为抓手,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完善工作机制、技术支撑,持续探索创新,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案例。

截至去年底,全省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7起,涉及索赔金额1.06亿元,形成一批涵盖废水超标、非法倾倒危废、盗采矿产资源等类型的典型案例,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案例】

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黄田村大水坑、坎市镇秀山村园背等6处地点曾被工业固体危废污染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已完成修复施工。修复费用由违法倾倒危废的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前期应急处置等相关费用已到位。永定区自然资源局已发函给该企业,要求加快剩余6处地点的修复施工和费用支付进度。

2018年5月,浙江朝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运输工业固体危险废物,到龙岩市永定区进行非法倾倒。

当年8月28日,永定生态环境局破获该起跨省危险废物倾倒案件,并向永定区自然资源局移交了赔偿案件线索。

据司法鉴定,倾倒的工业固体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损害价值3843万余元,应急处置费用1555万余元。

在省生态环境厅和自然资源厅的现场指导下,永定生态环境局与自然资源局通力协作,经过多轮磋商,克服了跨区域、跨部门的困难,最终由永定区自然资源局代表赔偿权利人龙岩市政府,与赔偿义务人浙江正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该案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有关费用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按照协议,由浙江正道公司完成本次事件造成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按时支付赔偿款项,完成修复施工并移交赔偿权利人验收。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价值理念,在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往,污染、损害环境的行为只受到行政或刑罚处罚,被损害的生态环境需要政府来修复,也就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埋单”;而实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实现“谁污染、谁赔偿”。

据介绍,根据2018年起在全国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人是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省级、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如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赔偿内容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Yong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

“污染者不仅受罚,还要为生态环境的修复埋单。”上述负责人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推行,可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环境破坏的后果不再由全社会来承担,而是通过经济手段助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从零起步统筹推进

【数据】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12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200余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45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家、71名登记评审专家,涵盖污染物性质鉴别、海洋等7个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领域,为开展损害鉴定、修复评估等工作提供全程智力支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明确了“谁来赔”之后,还要明确“怎么赔”“赔多少”。这需要具体可操作的法规、制度、规范、机制、技术支撑,一切都得从零开始摸索。

“围绕损害调查、索赔磋商、评估鉴定等环节,我们通过加强统筹、完善制度和法制保障等,初步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上述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强化联动、通力协作。为此,我省省级、设区市级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均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任组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改革。

在完善制度方面,我省以加强生态环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为抓手,吸收前期我省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相继制定出台赔偿磋商、调查启动、修复评估等多个配套方案,形成“1+10”的制度框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也相继制定出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本地区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内容。

同时,我省积极推动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纳入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巩固改革成果、破解改革难题。“2018年11月起施行的《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就已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应当由符合国家有关资质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和追责的依据。”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即将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也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内容。

在技术支撑上,我省迅速培育起一支评估队伍,并在全国率先编制出台森林、土壤等5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地方标准,有效弥补鉴定评估标准的空白。

“目前,覆盖全省的技术支撑体系已初步形成,我们正不断组织专业骨干,对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指导解决基层工作疑难点。”上述负责人说,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刚刚起步,在一线工作中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而目前可供借鉴的案例还不多。对工作人员加强指导,补齐短板,将是日后需要持续推进的重点工作。

突破创新丰富案例

【词条】

替代性修复,是晋江专门针对污染环境案件探索的一种新的生态修复方式,指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代为履行义务人,在不具备条件进行直接修复的情况下,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修复的,可通过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劳役代偿等方式,替代履行修复义务。

在晋江市英林镇陈山村,林木环抱、缓坡慢道的英山生态公园已成为村民健身休闲的好去处。而在几年前,这里还是遍布大小矿坑、荒草丛生的废弃矿山,水土流失面积达总面积的87.5%。

据悉,公园里种植的树木,大多由破坏生态环境的涉污企业代表、违法人员等种植。“我们将矿山埋填后的待修复地块,作为污染环境案件的替代性生态修复基地。”晋江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替代性生态修复基地开展以补(补植复绿)代罚以来,已受理5起生态环境损害以补代罚案例,收取补植复绿费用20万元。除了缴纳费用,晋江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还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植树。截至目前,该基地已有54家涉污企业代表、10名违法人员、6名犯罪嫌疑人参与修复活动,种植2.9万余株苗木,修复面积达24亩。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行以来,我省持续探索创新,不断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案例。”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上述负责人介绍,“在承担方式上,我省还积极试行分期赔付等方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最终目的是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可以有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如,闽清县在办理某公司雨水口废水超标案件和霞浦县在办理某公司废酸液泄露至外环境案件时,试行简易评估程序,根据案件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特点,采取委托专家评估的简易调查程序,快速便捷完成赔偿方案专家评审,有效破解了程序繁杂、时限冗长的难题;

永泰县推出“生态环境司法+保险”工作机制,加强司法与行政、保险等各方面的联动协作,为古树名木和古庄寨投保,去年共协调处理4起古树受损事件,获保险理赔款1.2万元,用于古树修复;

福清市在办理某公司雨水排放口废水超标案件时,通过磋商,将对周边土地硬化、绿化等内容纳入赔偿协议,对周边环境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泰宁县在办理某生产废水溢流案时,要求赔偿义务人采取增殖放流、管护河道的方式,对污染的水环境进行修复;

……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是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之一。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为制度构建提供‘福建智慧’,并强化督查考核,实现应赔尽赔,推进部门协作,建立高效有序的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机制。”该负责人表示。

读观点

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社会共识

福建日报记者 陈旻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何重大意义?我省在推进该制度落地的过程中,还应在哪些方向发力?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玉珍、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玉珍表示,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贯彻习XX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该制度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为核心,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为重点,以破解长期以来存在的“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问题为目的。这项制度的实施,让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义务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让受损的环境得到及时有效的修复,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对环境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切实保障和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社会意识的空白,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中最大的难题之一,也是下一步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企业、执法部门和民众都要树立相关意识。企业要充分了解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从而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强化环境责任,增强环境风险意识,改变以牺牲环境和他人利益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方式;执法部门要加强培训,避免畏难情绪,并在执法办案中,有意识地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群众也要树立意识,积极参与到社会监督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主动举报,提供案源线索,守护生活家园。

该负责人说,我省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推进中主动创新,取得明显成效,但还有一些可以加快突破的地方。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省级、市地级政府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实践中,我省大多将赔偿权利人代表定为市级部门或机构;但实际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常发生在县一级,但我省将赔偿权利人代表定为县级部门或机构的案例还不多,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此外,我省应加强指导和调度、适时总结经验,以加快丰富案例,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制度,实现应赔尽赔。

来源:东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