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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11-01  阅读(1837)  发布:康达检测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修复项目实施,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磋商达成的协议或判决要求,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项目,其生态修复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赔偿义务人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项目;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替代修复项目。

第三条  省和设区市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过程的抽查,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条  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二)赔偿义务人按相关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三)修复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方案的,由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申请。赔偿义务人应当组织召开调整方案论证会议,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的,由修复方案编制单位出具意见,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工程;

(四)修复项目竣工后,由赔偿义务人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修复方案。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编制修复方案,并组织专家对修复方案进行论证;

(二)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政府采购要求确定修复项目承担单位。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论证通过后的修复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开展修复;

(三)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修复效果评估。

第六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前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修复资金安排、修复进度安排和修复目标)及专家论证意见、勘查设计方案、监理方案等;

(二)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工商注册资料、第三方修复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实施过程信息公开方式;

(四)施工过程中环境风险控制与应急处置方案。

第七条  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做好修复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实修复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生态环境问题。

第八条  修复项目竣工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需编制修复全过程总结报告和施工全过程台账,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施工全过程台账应包括:

(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修复方案等相关文件:鉴定意见书、评估报告、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二)修复过程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等)、修复设施运行记录、二次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记录等相关资料;

(三)工程监理文件:工程或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五)其他文件: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单位签订的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相关文件;

(六)相关图件: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第九条  修复效果的评估遵循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修复效果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评估认为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提交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和赔偿义务人,抄送给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评估认为未达到生态环境修复目标的,责令修复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修复。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赔偿协议或判决的赔偿义务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赔偿义务人因施工故意延期、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导致次生环境问题等造成较大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实施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和修复项目施工、监理、监测等第三方机构及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如国家出台同类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