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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几家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公司遭到实名曝光,弄虚作假必被处罚!

日期:2022-01-12  阅读(2293)  发布:康达检测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充分发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震慑效应,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会同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开展“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对全省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行业造假问题开展集中执法,严厉打击一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规范检测的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现通报两则典型案例如下:


一、江苏瑞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江苏瑞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2020118日签发的两份报告,分别是对公司A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编号:RC20486-1)和对公司B的委托检测报告(编号:RC20452-1),两份报告中有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样品的原始记录中出现大量相同数据,在查阅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器(仪器编号:AE-055)原始记录数据库时,发现两份报告中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分析时间完全相同。分析人员万某对公司B分析数据时,把公司A的分析数据保存为公司B数据结果。使用公司A的分析数据替代公司B分析数据,并出具虚假数据报告。


2.该公司对公司A出具的委托检测报告(编号:RC20486-2)的原始数据,对202148日采集的有组织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样品分析日期为2021410日,在查阅该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仪器(仪器编号:AE-055)原始记录数据库时,发现该批次样品中空白样品分析日期为202142日,日期在采样分析之前。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法行为之一,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监测报告。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样品、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违法行为之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4.5万元,并对该公司实验室直接主管人员吕某某和分析人员万某分别罚款1.89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江苏瑞超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未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关键性的原始数据疏于管理,无法进行溯源,相关责任人员在此过程中负有直接责任,也予以相关处罚。在此,提醒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测原始数据的管理,保证与检测报告的关联性,落细落实“谁出数据、谁负责”的要求。


二、镇江华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镇江华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企业危废管理情况、环境检测报告等,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该公司危废仓库未悬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发现危废库内贮存有6桶(25L)实验室废液,3箱废试剂瓶,未张贴危废识别标识。


2.该公司未向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3.该公司(2021)华夏检(水)第(HX070602)号、(2021)华夏检(水)第(HX070603)号采样(检测)任务单显示,202176日采样人员华某某、米某负责公司A锅炉和厂界噪声、公司B废水监测。公司A厂界噪声原始记录和噪声仪记录显示,16:00至17:00采样人员华某某、米某在该现场工作。公司B废水采样记录单显示,16:24分华某某、米某在另一现场采集废水样品。华某某、米某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之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之三,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2万元,并对该公司实验室质量负责人王某、现场采样人员华某某和米某分别罚款1.89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镇江华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对现场采样人员管理不严,采样人员违规进行采样,对原始采样记录进行弄虚作假。此外,检测机构作为危废产生单位未落实危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触犯法律,对危废方面管理缺失,现场危废堆放以及台账记录混乱。在此,提醒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不仅要做好采样、检测等过程管控,同时更要做好危废等其它环境管理方面的工作。


总体启示

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一环,其自身在检测服务过程中的管理规范程度尤为突出,不仅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更要在现场采样、实验室化验、原始数据留存、检测报告出具、内部环境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提升检测服务的能力。


全省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将继续发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效能以典型案例为抓手,发现并坚决查处一批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不规范检测、弄虚作假等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一案、震慑一批、带动一片。同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真、准、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