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0-04-25 阅读(1372) 发布:康达检测
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8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主题是“职业健康保护·我行动”,旨在倡导和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劳动者职业健康,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和职业健康技术方法,提高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患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三)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四)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目前我国《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10大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等。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资料。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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