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HJ 944-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规定,企业应建立含 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企业治理设施运行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如喷淋废液、吸附饱和的废活性炭或过滤棉,生产过程使用的原料的沾染有机溶剂的外包装物等,都属于危险废物,且含挥发性有机物,贮存不当或废弃后没有及时密封贮存,容易造成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工业VOCs治理检查要点
1、企业VOCs治理设施整体情况
包括安装时间、吸附剂填充量及更换频次、耗材用量及完好率、连续稳定运行时长、检修维护记录等。
2、工艺设施去除率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的去除率。
3、是否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对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企业,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它替代设施。
4、无组织排放
是否科学规划设计废气收集系统,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等收集方式,最 大程度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实施有效控制,提升废气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
重点检查企业的油气回收、装卸平台、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转运、污水处理等有组织排放点位,以及加料、生产、转出中间或最终产品等无组织排放点位。
VOCs物料储存
1、容器、包装袋
①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②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3、储库、料仓
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1、液态VOCs物料
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2、粉状、粒状VOCs物料
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3、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1、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①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化学反应单元
①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②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3、分离精制单元
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真空系统
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其他过程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有组织VOCs排放
排气筒
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废气治理设施
1、冷却器/冷凝器
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2、吸附装置
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3、催化氧化器
催化(床)温度。电或天然气消耗量。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4、热氧化炉
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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