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到环保局备案?
一、畜牧及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年出栏生猪5000头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县级以上(含县)屠宰场(带冻库和使用化学制冷剂的);制糖、糖制品加工(原糖生产)。
二、酒、烟草制品业: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卷烟生产。
三、纺织及服装业:纺织品制造(有洗毛、染整、脱胶工段,产生缫丝废水、精炼废水的);服装制造(有湿法印花、染色、水洗工艺的)。
四、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制鞋业(使用有机溶剂、发泡剂等化学品的)。
五、造纸、纸制品业、印刷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纸制品制造(有化学处理工艺的);印刷厂(水性油墨的除外)。
六、石油加工、炼焦业: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等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煤化工(含煤炭液化、气化);炼焦、煤炭热解、电石。
七、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半导体材料、印刷电路板;日用化学品制造、化学肥料(除单纯混合和封装外的);化学纤维制造、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使用液氨的企业。
八、医药制造业:化学药品、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
九、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轮胎制造(有炼化及硫化工艺的)、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制造及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
十、非金属矿制品业:水泥制造;以煤、油、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石棉制品;陶瓷制品(有施釉工序的)。
十一、金属冶炼加工及制品业:炼铁、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制品加工制造(有电镀或喷漆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十二、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行业:锯材、木片加工、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航空航天器制造;摩托车、自行车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汽车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十三、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废旧资源(含生物质)拆解、加工、再生利用(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塑料、废油、废船、废轮胎等加工、再生利用)。
十四、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火力发电(含热电)、综合利用发电、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
十五、水利:跨市地域、跨流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水利工程。
十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煤气生产和供应工程);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
十七、环境治理业: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十八、煤炭洗选业:煤炭洗选、配煤;型煤、水煤浆生产。
十九、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石油、页岩油开采;天然气、页岩气、砂岩气开采(含净化、液化);煤层气开采(含净化、液化)。
二十、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含单独尾矿库);化学矿采选;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二十一、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及仓储业:等级公路(二级及以上);铁路、机场;供油工程;油气、液体化工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不含城市天然气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油库、气库(含LNG库);有毒、有害及危险品仓储及运输。
二十二、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专用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胶片洗印厂;加油站、加气站;县(区)环保部门审批过的渣土堆放场。
二十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的建设项目或企业。
需要做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未备案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5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包括但不限于:
《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政发[2012]153号)
《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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